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「危險駕車」之定義及處罰規定為何? 一、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43條有處罰「危險駕車」之規定。該條文規定「危險駕車」係指下列行為: (一)汽機車駕駛人單獨在道路上蛇行,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。 (二)行車速度,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者。 (三)拆除消音器,或以其他方式製造噪音者 (四)二輛以上車輛共同以危險方式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、競技者。 二、罰鍰部分: (一)駕駛人單獨在道路上蛇行,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;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;拆除消音器,或以其他方式製造噪音者,處駕駛人6,000元以上24,000元以下罰鍰。 (二)二輛以上車輛共同以危險方式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、競技者,處駕駛人30,000元以上90,000元以下罰鍰。 三、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部分: (一)當場禁止其駕駛(移置保管車輛)。 (二)吊銷其駕駛執照。 (三)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。 (四)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,再次提供第一項(一)、(二)之行為者,沒入該汽車。 (五)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。 (六)未滿18歲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,警察機關並得公布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。 [ 本帖最後由 章老爹 於 2006-12-9 14:11 編輯 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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